出國工作2年內-勞健保
114/6/28(六)兒子職3
兒子若在國外工作2年內,後續勞健保該如何處理? 查詢後結論(不知對否):
健保:可依戶籍法辦遷出登記,就不繳健保費,2年內入境辦理遷入開始繳健保可立即享用健保。或依法屬第6類,改至戶籍公所續加保仍要繳交月1,377x60%=826元,並辦理銀行帳戶約定轉帳扣款。如在國外有傷病醫療,應在收據日6個月內檢具書據,向健康保險署臺南業務組(戶籍地),申請核退醫療費。
勞保:於台灣公司離職時,在台勞保就會停止,亦不可在職業工會繼續加保。
國民年金:投國民年金繳納保費 月1,245(114年19,761x10.5%x60%),享國民年金相關給付,可並累積其滿65歲後之老年給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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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僅指受僱於海外公司(非公司派遣出國出差工作)
健保:
出國前已有參加健保,出國期間繳費並仍可使用健保。
取消 停復健保規定相關問答集 中央健康保險署
衛生福利部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自113年12月23日(含)起,出國不能辦理停保,國人在臺設有戶籍(或非本國籍人士在臺取得居留證明文件),自符合加保資格之日起,都應持續依適法身分加保及繳納保險費。
健保法第1、8、9條:全民健保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非本國籍人士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自符合投保資格之日起,應參加健保及繳納保險費,不可中斷投保。未依規定參加本保險者,應追溯自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補辦投保及補收保險費。
健保第6類被保險人:…其他經政府認定的無職業民眾..(受僱於海外公司之台灣戶籍人應屬此)。攜帶身分證、戶口名簿、健保卡、私章,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投保,完成加保手續後,由中央健康保險署按月寄發繳款單至戶籍(或居留地)或通訊地址,請自行持單繳納,或利用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或信用卡)約定轉帳扣款,或中央健康保險署提供的各項多元繳納方式。完成約定轉帳扣繳後(約需45個工作天),金融機構固定每月15日扣款。活期帳戶及行動支付繳費,需自付手續費;信用卡繳費,由中央健康保險署負擔手續費。
如在國外發生不可預期的緊急傷病或緊急分娩情事,必須在當地醫療院所立即就醫時,得於急診、門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算6個月內,檢具書據,向投保單位所在地中央健康保險署所屬分區業務組,申請核退醫療費。核退標準依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規定核實支付,訂有上限。
國外自墊醫療費用申請核退,應檢附書據:
(1)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
(2)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非英文附中文翻譯
(3)診斷書或證明文件。非英文附中文翻譯
(4)住院者,出院病歷摘要。非英文附中文翻譯
(5)護照貼有相片頁及當次出、入境證明文件影本(或服務機關出具之證明),如為自動通關者請註明於相片頁。
(6)其他:公證驗證書(大陸地區住院天數≧5天者之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診斷書需經公證、驗證)。
適時投保海外醫療保險,完善保障,並與台灣健保作有效銜接,避免重複投保或保障不足。,以應對國外可能發生的緊急醫療需求。
勞保:
勞工直接受僱於海外公司,由於不是由設立在臺閩地區的公司所聘僱,不屬於勞保適用對象。不符合在台加保勞保資格,不能在台投保勞保。長期出境超過6個月且未實際於國內工作,應主動辦理勞保退保(勞工辦理原聘公司離職,即會退保)。
無僱傭關係,在國外自由工作,卻仍借台灣公司名義加保,屬不實加保,一旦查獲,已繳保費一概不退還,且保險年資不予計算,且影響未來勞保給付,甚至面臨法律責任。
國民年金
只要在台灣設有戶籍,符合國民年金加保資格(未參加勞保),不管目前是否在國內居住,依規定仍然必須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