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沖 海豚理論


 -摘自「陳沖:銀行別當海豚只看績效給獎」 /邱金蘭、李淑慧 文 經濟日報97.11


 昔金管會主委陳沖說,所謂海豚理論,就是「海豚跳上來,就給他魚吃」,這就像是理專人員成功銷售商品,銀行就發給他獎金一樣。簡單來說就是有績效立即給獎金。


 


主管機關要求理專的獎金不能跟產品佣金高度連結,避免理專為了拿高獎金而不管風險,狂賣給不適合的投資人。尤其金融海嘯導致雷曼兄弟倒閉引發連動債風波,讓主管機關愈管愈嚴。從這一波金融風暴中,全球金融機構都體認到,金融機構負責人、從業人員的薪資水準與紅利獎金,不應該只與績效綁在一起,也應該看未來風險。


  


海豚理論,簡單來說就是「立即獎勵措施」。主要的構想來自於:發現每當表演時,海豚作出完美動作後,馬上就有魚吃,可以鼓勵海豚做更多、更好的表演。海豚理論廣泛用在各個企業管理領域,例如員工績效達到某個水準,公司立刻給予一筆獎金。主要是打鐵趁熱,若能善用「立即獎」的企業,經營績效往往相對出色。


金管會希望理專不要被高獎金所誘惑,要求理專的薪酬制度不能採用「海豚理論」。然而銀行主管認為,各家銀行標準不一,執行難度很高。


銀行主管指出,每家銀行有各自的獎金計算模式,不可能全部整合為一套。


 


某本國銀行主管說,每家銀行給理專的薪水指標非常多項,包含開戶數、績效、資產管理規模、消金放款、賣基金保險等,主管機關很難從背後檢視是否與高佣金有關。


 


在銀行公會的「銀行辦理財富管理及金融商品銷售業務自律規範」中,已經要求銀行必須給理專適當底薪,評量原則包括佣金多寡、客戶委託規劃資產成長、客戶數成長、教育訓練及證照、稽核缺失、客訴紛爭及服務品質監測等。也要求各產品佣金差異不應過大,而且不得勸誘客戶在短間內多次贖回,或是再申購新商品來賺取不當佣金。


銀行主管認為,每家銀行現在都有不同標準,主管機關很難將這些細則列出統一標準,規範每家銀行。


官員說,銀行必須依照公會自律規範訂定相關薪酬辦法,必要時,金管會也會抽查,沒有訂出分期支付索回機制,或只是依投資金額多寡訂薪酬的銀行,信託公會可收違約金,金管會可能祭出行政處分,包括業務限制、暫停業務或罰鍰等。

另外,銀行信託部門運用信託財產投資國外或涉及外匯投資,必須分為專業投資人及非專業投資人,金融商品的名稱不得誤導客戶,也不能用客戶的存款資料進行勸或招攬,與其風險屬性不符合的投資商品,投資商品行銷文件也要事先由遵守法令主管審核。


 


不管是銀行理專、證券營業員或是保險業務員,雖然有時候名印上面寫著「xx理財顧問」、「xxoo顧問」,其實「顧問」這兩個字是說著好聽用的,以上的金融從業人員的收入是跟他們幫客戶達成的「成交金額」有絕對的關係,簡單的說還是要做業績,沒有業績這些「顧問」都要喝西北風或是被公司炒魷魚了


 


在「成交至上」而且是儘可能是愈大金額愈好的前提之下,對於「可能的風險」是絕對不能提的,不然客戶都給嚇跑了,怎麼成交啊?但是這麼一來,如果最後的結果是賺錢,則皆大歡喜,但如果是不幸有任何的虧損,則後面的糾紛就沒完沒了。


 


其實對於金融商品的銷售糾紛,在投資人這一邊也是有責任的,投資人通常喜歡聽好聽的,講到「可能的風險」則往往最後無法成交,這樣就是變相鼓勵從業人員胡言亂語、絕口不談風險兩個字。


達爾文說得好「適者生存,不適者淘汰」,理專則是「有業績者生存,沒業績者淘汰,胡說八道的業績好過老實交代的(交代可能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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