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員工認股權
112/5/28(日)兒子職1
台灣各大公司都有實施員工優惠認股,各大金控也都有,外商實施的員工股票購買計畫(ESPP, Employee Stock Purchase Plan)(半導體設備外商廠在台薪資比較) ,即同「定期定額購買好公司股票」方式。
大部份外商公司採1年開放2次認股,可選擇薪資的1%~25%(大部份有訂月上限),以優惠15%價認股,以開放認股當天市價85折購買(實即由公司同步提撥15%資金併同到市場上購買,與員工分紅配股有異),是筆員工的業外收入,類似公司配發績效獎金或分紅,採不發現金改發自家股票。兒子說他公司每月撥薪時會代扣下股款,公司每半年一次在1個月內買股,撥入員工證券戶,真的很像發福利。
員工認股權的風險:
人生風險都在同一個藍子沒有分散:工作在A公司,又把在A公司賺的錢回買了A公司股票,雖只15%,但若A公司營運不佳裁員,是賠了薪資又失業。
但會想認股,肯定是看好公司發展。
所以,要不要參與認股?
1.我認為可以,因為立馬賺到價差15%資本利得,若不想雞蛋放在同一藍子,可以認購完立馬變現,再投資其它績優股票持有。
2.每個人都是看到優惠15%,事實上計算起來並不多:例如
每人每月提撥NT 2萬元認股,大部份外商計數採14個月x2萬元=自有資金28萬元,總認股金額28萬/85%=約33萬元
公司同步提撥33萬x15%=49,500元,即如同公司每年發給近5萬的紅利,計算起來真的是不多。
認股當時扣的NT要換成US買股,故匯差是由自己吸收的。
3.所以是否要參與員工認股,決定條件與「購買績優股存股」的選擇是一樣的,仍是「該公司營運績效是否能長期成長」,因自己就在公司內,應該能有第一線營運資訊才是。
4.好公司,認購後就享公司成長後的股票增值。若有突然現金需要時,或認為公司績效不佳,可再選擇「由公司定期購回」或「到市場賣出變現」即可。
稅賦負擔部份:
員工因執行認股權產生之所得屬其他所得,標的股票如果用外國貨幣計價,要按執行權利日台灣銀行買入及賣出該外國貨幣即期外匯收盤價的平均數折算為新台幣。
外商企業員工,後續處分(賣、贈與)母公司股票 所產生的所得,是屬處分海外資產所得,若員工為境內居住者,應計算 是否有須 繳納個人基本所得稅額。
取得並執行該外國公司發行之員工認股權,若員工於上開期間內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以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依員工於上開期間內在我國境內居留之天數,佔該期間之比例,計算我國來源所得。
在臺任職外商公司員工,公司會通報國稅局「員工執行外國公司發行之員工認股權而開立之其他所得」,報稅前員工可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查到。
當員工行使認股權時,發行認股權憑證公司(或其代理機構)將股票或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交付之日,員工即可自由處分該股票或憑證,以該時點為「執行權利日」。
國稅局案例:
甲任職A公司,A公司員工認股權辦法,每股50元認股價格,甲於111/12/21取得A公司股票10,000股(當日收盤價為每股235元),於112/1/13出售系爭股票。
A公司會以111/12/21為執行權利日,該股票時價超過認購價格之差額 計算甲員工認股權所得1,850,000元﹝(235元-50元)×10,000股﹞,掣發甲「111年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
甲在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該項所得,經國稅局補稅647,502元,並加裁處罰鍰0.2倍129,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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