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110/11/21(日)老媽職婦
近日有位近親剛辦完退休,省吃儉用但身體尚硬朗,才開始要過豐富的退休生活,但66歲突驟世,都沒享受到人生便撒手留下子女與遺孀,甚是遺憾。(溫世仁(遺產稅繳了30億)
每個人都不知道「明天」和「死亡」哪個先到,對高財富群而言,遺贈稅就應該是要提早規劃的。因行政法院及財政部多以實質課稅原則,認定短期、帶病投保或保險給付金額與所繳保費相當之人壽保險給付,應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故遺贈稅規劃要提早,不宜過晚。詳見「身故保險金適用實質課稅原則課徵遺產稅之實務見解彙整」
民法將夫妻財產制分「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夫妻只要沒有到法院辦理登記,皆屬於「法定財產制」,其架構下夫妻財產分為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各自有管理、使用、處分的權利。
「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最大區別在「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用於婚姻結束及遺產申報用。是配偶專屬權利,此項請求權優於繼承權非屬遺產,非屬課徵遺產稅範圍。此不得讓與或繼承,第三人不得代位行使並求償。
民法第1030-1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不在此限。
民法第1017條: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例:婚前存款,婚後產生的利息;婚前買的股票、父母贈與的,婚後每年配發的股息;婚前購不動產,婚後增值出售賺的差價;婚前購屋,婚後出租的租金收入…通通算婚後財產。
某帳戶從婚前到~離婚,都未有資金出入,才可能被認為屬婚前財產。一旦有資金出入,在法律上會認為金錢已混同,無法區分哪一筆是婚前、婚後。
EX1:甲乙離婚,雙方財產扣除負債,甲剩200萬,乙剩80萬,2人財產差額120萬,依民法規定平均分配。結:乙可向甲請求60萬剩餘財產。
EX2:甲乙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外遇小三丙,贈送丙100萬。對丙甲無法依民法第979條-11主張贈與物返還。但乙依民法第1020條-1第1項,主張甲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損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乙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乙可向法院聲請撤銷甲前開之贈與行為。
EX3:王107/6/1死亡,遺產稅主張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經稽徵機關核准扣除3000萬(留給配偶的),核定應納遺產稅額250萬,在繳清遺產稅後,稽徵機關核發繳清證明書。國稅局109/10/13再稽查,發現繼承人僅給付1,700萬財產給配偶(不足1300萬)。國稅局遂依法追繳遺產稅130萬,並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滯納金。
EX4:夫妻婚後買2,000萬房,婆家支援頭期400萬,房登記在男方名。剩1,600萬房貸在婚姻中償還,則1,600萬仍可列入剩餘財產分配計算。女方可分配1600萬/2=800萬。
EX5:甲婚前全款買2,000萬房,婚後房價漲到4,000萬,離婚時怎算?
因婚後增值屬共同財產,乙可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EX6:K董與K太結婚30多年,K董過世。K董生前贈與1/2財產(5億)給K太,致K太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減少2.5億元(5億/2),多繳5千萬遺產稅。
111年 略:免稅額1,333萬+扣除額716萬(同110年)=2,049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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