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獎金sign-on bonus

112/4/15(六)兒子職前

簽約金這文化早年在台灣職場少,外商公司或美國較多,近年台廠也都跟進。企業網羅人才常使用提供「簽約金」或「到職獎金」。 

簽約到職領取簽約金:所得稅法規定簽約金係屬薪資所得,應併入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申報繳納。簽約金為非經常性獎金,雇主有義務於撥付時扣繳所得。

事後違約返還簽約金:約定未任職滿一定期限應返還。依民法99條,返還是合法約定。簽約金返還係屬薪資所得返還(即返還不當得利),非違約賠償性質,故前已繳納的綜所稅,依法國稅局不受理退還。

故簽署合約約定時,應審慎思考違約後果,以免違約時付出代價。但金額實在太誘人,先拿再說了。

朋友兒子去聯詠,50萬簽約金,真好,聽說聯詠只收「一中、女中→台清交學士→台清交碩士」正血統的碩畢生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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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業的薪水=年終+分紅+獎金+簽約金。年終會寫在合約,是固定的。每年分紅不在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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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業上演搶人才攻防戰 今周刊/首頁>ESG新聞>ESG快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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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科技業迥異於金融業、製造業

MBA畢業生多以外商為第一志願,很少理工碩士將外商科技業列為優先選擇。

科技業薪資與一般行業差距關鍵在「簽約金」與「分紅」。

稅務部份

我國所得稅法採現金收付制,員工取得簽約金時,當年度依法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目前所得稅法上並無特別條款容許這樣的獎金可以遞延認列。

高薪資所得的人,有可能對這筆獎金繳交高達45%個人綜合所得稅。

簽約獎金為具獎勵性質之給予,依全民健康保險法須併入「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四倍」獎金計算,超過須再扣取2.11%個人補充保險費。

合約未完成前離職,須依約返還簽約金。

依國稅局發布新聞稿,簽約金返還屬違約賠償性質,非薪資所得減少,不得在所得中扣除,也不得申請補充保險費退費事宜。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曾以實例說明,納稅人甲君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取自○○公司薪資所得1,452,708元,經該局新竹市分局核定2,147,708元。甲君不服,主張其中有695,000元簽約金已返還,故應為所得減少,甲申請復查及訴願,但均遭駁回(財政部72912日台財稅第36469號函釋)。為避免爭議,簽約人在簽訂契約前,要多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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