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詐騙法-利用買虛擬貨幣套走贓款(案例)
朋友的孩子A的故事
(僅陳述大概過程,細則的疑點都已有被釐清與處理過了)
孩子A念大學,有個國中好友B兼職在做高價商品網拍買賣業(代購賺差價),偶有LINE連絡。
有天B簡訊告知他「手機換了,LINE要重新加,之前LINE刪掉」。A無疑照做。
有天B說他人在香港,剛好台灣的銀行作業有點問題,跟A借銀行帳戶給客戶匯貨款.A提出質疑「就給存摺封面而己,你沒有別家的嗎?」
B給了很多窒礙難行的理由,基於好友多年,想~~幫一下應沒關係,A就把自己的帳戶封面LINE給了B.
次日客戶匯款入A存摺,B通知A因剛好貨品供應商要求用虛擬貨幣付款,請A去到台北車站的ATM操作買虛擬貨幣, A當時忙且有質疑嫌麻煩,但基於「匯入的錢本來就不是我的,還給B也是應該的」就幫了。
(中間連繫很多次~~還提醒怕國稅局查所得,要A不要告訴其他人這事)
2天後,A的銀行戶就遭凍結了。A緊急連絡B「已讀不回」,才發現B不是B,那是詐騙集團假借B和A連絡。
快速撥打#165報案,經詢問受案警局,才知是「陌生的D申請A帳戶凍結」,後收到警官親送到家通知書「要到警局到案說明」。
到案說明完,3個月後才收到「不起訴公函」,經申請後所有銀行戶在約2個月後解除凍解,正常生活。
依判決書內容看來,A能安全脫身主因:
1.A第一時間快速報案,表明自己是受害人立場→惡意詐騙的人不會主動報案.
2.保留完整的A&B的LINE通聯紀錄提供辦案→若A當時生氣把它刪了或過程都用電話連絡,要再調出原檔就大廢周章了。
3.A誤信B而提供帳戶,與D提告A之原因及詐騙過程都不同→表A與本案應無直接關係
4.A若有詐騙之意,按常理不會提供「自己帳戶」給他人匯款→表A無行騙之本意.
給年輕人忠告
1.只要涉及「存摺」「帳戶」都要立馬提高警覺,拋開「情誼」「人情」且告知父母。
2.經濟面真要幫好朋友,就「當面」,勿用LINE、電話、MAIL..等。
3.網購務必要找合法機構,本案D要自已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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