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科罰金


所謂易科罰金是指對於輕微犯罪,處短期自由刑,為免執行困難,鼓勵自新,特准「以罰金代替自由刑之執行」。
依刑法第四十一規定,具備下列要件
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一)須犯最重本刑(即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
(二)須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
(三)須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
(四)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亦能收矯正之效或能維持法秩序。
審判法院諭知得為易科罰金,且經執行檢察官同意易科罰金,即可以繳交罰金之方式,代替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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