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111/11/5()陪伴雙親

電視上的家庭劇碼竟活生生發生在我身上,那個年代的女人結婚時,很少有人會想到夫家的兄弟姐妹人數及其婚後財務問題、之間感情、性情…觀念….,大都只是因為「愛他」就嫁了。

公公過世快一年了,子女沒有爭吵但意見紛歧,故不動產仍無法用印辦理繼承登記。鄉下公婆依循老輩重男輕女,公公生前早都口頭分配好了且婆婆也還在世,但對女兒們沒有約束力,因為父母願是違反民法繼承篇的。那是個信任時代的處理方式,然現在都是講「依法」行事的。單婆婆的安養意見,子女們都意見分歧吵鬧,更何況遺產分配為避免逾時未登記,政府罰款,只好暫辦「公同共有繼承登記」,等婆婆過世後,再看能否有共識再處理。屆時若分不均採共有繼承,則不動產就真的不動了。

說真的,不用努力,明明自己有「權利」,為何不分要女方直接放棄繼承,很艱熬的道德意念。我倒想得很開,早早表明不會回娘家分家產,故娘家父母不動產早早已先贈與給弟弟們登記完了。我總覺人生靠自己,不要總想著靠祖先。

傳統華人父母省吃儉用一輩子,就要留給子孫輩,但這「愛」,或許會變成手足間反目成仇的禍因,尤其子女數多的,更是。分到了就是好事嗎? 富貴在天,是禍是福真的不一定。

父母迷思:「財產不多沒必要規劃,依法律分配即可」「我有交代了,子女會照我意思分的」「沒留多少財產,等我要離世前,再口頭交代分配就好」、「我的子女很聽話,不可能爭產的啦」。遺產務必儘早利用每年贈與稅免稅額(244)規劃,否則多少要繳稅給國家,真的很不值得。

產生「不動產共同持有」原因:

兄弟姊妹繼承家中遺產、夫妻共同財產、生意合夥等。公公的不動產採子女+配偶7人不動產共有,那每個人所持分的不動產所有權為1/7,每位持分者所擁有的產權是不完整的。優點:擁有優先購買權、共同分擔不動產貸款。缺點:買賣限制較多、土地增值稅優惠喪失、無法享有首購房優惠、銀行新辦貸款較麻煩且不易。

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的申請人:

繼承人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即將其「公同共有的事實」先登載於登記簿,登記完畢即符合民法第759條規定,繼承人「全體」得再行處分不動產物權。

繼承登記逾期罰款:

繼承登記依法應於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逾期申請者每逾1個月應處登記費1倍罰鍰,最高不得超過20倍。土地法第73-1條,一直未能辦理繼承登記的土地,亦有被收歸國有的可能。故遺產申報先由我家老爺辦,3個兒子先均攤代繳稅款。

可由1人先代辦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故辦理繼承登記期限屆滿前,尚未能達成協議,只好依先土地登記規則第31條,繼承人為2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1人為全體繼承人的利益,就被繼承人的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而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他繼承人。這太複雜,找代書處理。

之後再辦協議分割:

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繼承人得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隨時請求分割遺產,在達成分割遺產的協議後,再由全體繼承人訂定遺產分割協議書,向地政機關申請分割繼承登記,即完成。但因至今仍無共識,故就「拖」唄。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B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